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22号)
http://www.ningbo.gov.cn/art/2022/6/21/art_1229620898_59428603.html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30日
宁波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3.1相关部门职责
3.2 汛期汛情周报告制度
5.4 “五停”应急响应措施
做好洪涝、台风、干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洪涝、台风、干旱灾害(以下简称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在国家防汛抗旱指挥部、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2.1.1 市防指组织体系及成员
市防指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水利农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联系应急管理、水利农业)、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宁波军分区副司令担任。
市防指成员由市委网信办、市信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综合执法局、市大数据局、市能源局、市机关事务局、武警宁波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驻甬预备役部队、宁波银保监局、宁波海事局、市通信管理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市轨道交通集团、宁波机场集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宁波海关、宁波海警局、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工务段负责人组成。
市防指下设办公室和11个应急工作组。市防指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军分区、市气象局、市大数据局、市机关事务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
2.1.2 市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指办)职责
(1)组织实施本预案,指导区(县、市)编制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加强宣传和演练,统筹推进自然灾害防控平台的建设维护和运用。
(2)组织开展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和基层防汛防台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管理。
(3)具体组织汛前风险隐患排查并督促整改治理,协调并督促市防指成员单位和有关各地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各项准备工作。
(4)负责汛期风险隐患综合监测预警,全面掌握汛情、险情、灾情和人员、船只转移等情况,组织会商研判、提供洪涝台旱灾害防御决策建议。
(5)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市防指领导指示,做好预报预警信息、汛情、险情、灾情和各地各部门防御行动等信息的综合分析、会商研判,提供决策建议和综合信息报告,做好市防指后勤保障工作,具体组织联系应急工作组开展工作等。
(6)承担市防指其他日常事务。
2.1.3 市防指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1)综合监测预报组:及时准确监测预报台风、降雨等气象情势,及时提供水雨情和汛情,及时提供风暴潮、海浪的预报预警信息,向市领导和市防指提供预报产品和决策建议。组长单位为市应急管理局。
(2)水利水务工作组:做好实时水雨情监测预警预报,指导做好小流域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对洪水、暴雨、台风暴潮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提出相关应急防御建议;监督指导水利工程调度,组织实施超标准洪水应急调度,组织实施城市应急排涝;及时处置市政供水管网突发事件,保障生产生活正常供水;督促指导水利水务在建工地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的停工工作,承担水利水务工程抢险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组长单位为市水利局。
(3)海上防台工作组:监督指导管辖宁波水域内各类运输船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和渔船、沿海养殖渔排防台安全管理,指导做好防台紧急状况下海上交通停运工作,组织海上搜救。组长单位为宁波海事局。
(4)地质灾害防御组:指导监督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长单位为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5)转移安置工作组:负责督促危险区人员梯度转移安置,督促指导各地加强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做好应急准备,掌握人员安全转移安置总体情况;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救治受伤群众、预防控制传染病,必要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干预。组长单位为市应急管理局。
(6)城乡设施安全组:负责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城乡危旧房、相关低洼区域及城市地下空间、建筑工地的防汛防台安全工作。组长单位为市综合执法局、市住建局。
(7)交通运输保畅组:负责保障重点交通设施和轨道交通、公交的安全运营,必要时会商启动交通管制、停运等临时管控措施,及时抢修水毁交通设施,协助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装备紧急运输。组长单位为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8)生活物资保障组:负责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和货源组织调度,落实“菜篮子”商品储备任务和应急供应货源调控渠道,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确保物价平稳。组长单位为市商务局。
(9)宣传舆论工作组:负责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做好舆情监测分析、组织发布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审核有关新闻稿件。组长单位为市委宣传部。
(10)抢险救援工作组: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协调与抢险救援,抢险救灾电力供应和通信保障,抢修恢复损毁设施,做好重点单位电力和通信保障;负责保障管道燃气安全供应,及时处置市政供气供热管网突发事件;应急调配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组织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投入抢险救援,联系驻甬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救援等工作。组长单位为市应急管理局。
(11)企业防灾督导组:负责指导企业落实防汛防台应对准备工作,督促危化、高温熔融等高危企业落实防汛防台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了解企业受灾情况,应急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组长单位为市应急管理局。
当有重大台汛灾害预警时,市防指向各应急工作组吹哨,各应急工作组做好启动准备;启动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响应后,市防指组织相关应急工作组梯次开展工作;遇特别重大灾害,市防指提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市委、市政府领导牵头各工作组开展工作。根据防御工作推进需要,经市防指指挥长同意,市纪委市监委启动监督机制,开展纪律监督。
市防指可视情调整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各应急工作组由组长单位市防指成员担任组长,并确定组成单位及参加人员,制定运行规则,报市防指备案确认。双组长工作组原则上由排序第一单位为第一组长。
2.1.4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和组织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新闻。
(2)市委政法委: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出现涉及社会稳定的相关工作,协调处理相关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市委网信办:监测和协调处置防汛防台抗旱期间网上舆情。
(4)市信访局:受理、转送、交办防汛防台抗旱期间涉及洪涝台旱灾害的信访事件,协调有关部门和区(县、市)做好相关工作。
(5)市发改委:监督、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指导市重点建设工程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监督、指导粮食物资系统防汛防台工作,负责组织救灾应急成品粮供应,保障市场供应;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发放和日常管理;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
(6)市经信局:指导工业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的停工工作;协同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期间船舶修造企业无动力船只安全管理;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应急生产,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
(7)市教育局:监督指导学校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停课工作和人员转移避险;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工作。
(8)市公安局: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组织实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9)市民政局:支持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建设,鼓励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活动。
(10)市财政局:按规定筹措抢险救灾市级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情况。
(11)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风暴潮、海浪等海洋灾害的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提供风暴潮、海浪的预报预警信息,组织划定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等技术支撑。
(12)市住建局:监督指导在建市政公用设施和房建市政工程(含轨道交通)、建筑工地、地下综合管廊等防汛防台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按规定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的停工工作;督促指导物业主管单位做好物业小区防汛防台工作;监督指导危房排查和农房安全管理;指导灾后建设项目和设施建设、灾害评估及灾后恢复。
(13)市交通局:指导公路、水路设施安全度汛;监督指导水毁公路和航道设施的修复,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应急通行;协助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装备紧急运输;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单位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的停运工作。
(14)市水利局:承担实时水雨情监测和水情、旱情预警;承担主要江河洪水预报,协助做好沿海风暴潮监测和预报;对洪水、暴雨、台风暴潮和干旱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提出防御建议;组织实施重要水利水务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实施宁波城区排水防涝工作;监督指导水利水务工程和设施安全运行管理、水毁修复;指导水利系统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督促指导水利水务在建工地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的停工工作;承担水利水务工程抢险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
(15)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农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恢复生产;组织市级农作物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调查汇总农业灾情;负责渔船、沿海养殖渔排防台安全监督管理,调查汇总渔业灾情;指导农家乐、渔家乐等做好防汛防台安全管理。
(16)市商务局:做好防汛防台抗旱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有关工作;督促指导重点商场、超市等场所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的停业工作。
(17)市文广旅游局:监督指导A级旅游景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监督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和A级旅游景区、等级民宿暂时歇业等应急工作;运营维护农村应急广播,确保灾害预警信息传达到户到人。
(18)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期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援和受灾人员心理干预工作。
(19)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全市应急避灾设施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指导其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工矿企业在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的停工工作,协助做好无动力船只防台应急管理;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负责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
(20)市综合执法局:牵头协调市政公用领域防灾救灾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
(21)市大数据局: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大数据支撑;负责防汛防台抗旱电子政务网络和视频会议系统技术保障。
(22)市能源局:监督指导电力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和供电保障工作。
(23)市机关事务局: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的后勤保障工作。
(24)宁波军分区:组织所属民兵分队并协调驻甬部队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25)武警宁波支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26)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27)驻甬预备役部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28)宁波银保监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各保险机构依法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29)宁波海事局:履行市海上防台分指挥中心职责,监督指导管辖水域内各类运输船舶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防台安全管理,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海上交通停运工作;组织海上搜救。
(30)市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形势和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预测并滚动预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旱情监测,并根据旱情和气象条件,组织实施全市性人工增雨防旱抗旱作业;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洪水、城市积涝、风暴潮等监测预报预警。
(31)市通信管理局:监督指导和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通信保障工作。
(32)宁波海关:做好执法扣押船舶防台风工作,确保安全。
(33)宁波海警局:做好执法扣押船舶防台风工作,确保安全。
(34)国网宁波供电公司:保障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电力供应;保障所属电力企业、电力设施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组织抢修水毁电力设施。
(35)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工务段:负责宁波市范围内国铁线桥隧等基础设施防汛防台救灾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36)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做好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和运营的防汛防台工作,确保安全;负责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轨道交通停运工作。
(37)宁波机场集团:做好宁波机场区域防汛防台工作;协助做好民航停运相关工作。
2.2区(县、市)和开发园区管委会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
区(县、市)和宁波前湾新区管委会、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由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部门和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洪涝台旱灾害的防御应对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领导,建立“县领导包乡、乡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到人”的工作责任制。
2.3 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县、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依法做好本辖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成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根据“一个口子统筹”的原则确定工作机构和运行规则,原则上设在乡镇、街道应急管理所。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政府依法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3 监测预报预警
3.1 相关部门职责
负有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风暴潮、旱情、城市内涝的监测预报预警,将结果报告同级防指,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同级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
3.1.1 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按职责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同级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实现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提高气象网格降水预报产品的时空分辨率和准确率,提前1-3天发布台风警报,提前24小时发布降雨预报,提前1-3小时发布短临预报,进一步细化颗粒度。
3.1.2 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江河湖库洪水、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报预警指标,核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数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市级向区(县、市)发布未来24小时预报预警,区(县、市)级向村(社区)发布未来3小时和6小时短临预警。
3.1.3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海洋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等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按照职责向公众统一发布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承担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3.1.4 海上防台联动预警机制。市气象、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海事、海关、海警建立海上防台联动预警机制,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消息、警报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各自职责联动发布预警。
3.2 汛期汛情周报告制度
汛期,市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交通运输、住建、宁波海事等部门和区(县、市)、开发园区防指于每周五12时前向市防指报告本周天气情况及预报结论、情势分析、雨水情、灾险情及应急响应行动等。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应急响应启动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市防指每周五17时向省防指报告本周信息。
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负责推送至“宁波市自然灾害风险防控平台”,由市防指办综合分析利用,按规定统一向社会发布。
4.1 风险识别
汛期,市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行业(系统)防汛防台抗旱会商,向市防指报告分析研判结论;市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县级防指进行会商,识别和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的风险。
4.2 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市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农业农村、文广旅游和宁波海事等部门应分析行业(系统)的隐患风险,针对性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一对一”明确责任主体,按规定发出预警并报市防指;必要时,由市防指统一发送风险提示。
4.3 风险管控
市防指在“宁波市自然灾害风险防控平台”适时发布风险提示单、风险管控单和工作督办单,根据实际情况推送给有关区(县、市)、开发园区和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求限时落实反馈,闭环管理。
有关区(县、市)、开发园区和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平台运管,逐项落实整改、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反馈单报市防指,由市防指决定是否闭环、继续督办或交由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办闭环。
5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当达到或即将达到本预案启动标准时,市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向市防指提出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防指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
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影响地区防指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步报告上级防指。区(县、市)、开发园区防指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应与市防指响应等级相衔接,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5.1.1 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IV级)事件:
(1)市气象台发布海上台风警报或台风警报,并预计可能对我市有影响。
(2)市气象台实测3个以上区(县、市)24小时面雨量达到5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8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00毫米,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及以上量级降水。
(3)甬江干流和一二级支流主要控制站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将持续上涨。
(4)降雨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持续减少,全市饮水困难人数超过10万人或受旱作物面积达到20%。
5.1.2 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Ⅲ级)事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并且台风已经或预计对我市有较严重影响;或3个以上区(县、市)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2)市气象台实测3个以上区(县、市)24小时面雨量达到8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2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50毫米,并且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及以上量级降水。
(3)甬江干流和一二级支流全部控制站和平原河网全部代表站超警戒水位,并预报将持续上涨。
(4)降雨明显偏少,水库、河网蓄水不足,全市饮水困难人数超过20万人或受旱作物面积达到30%。
5.1.3 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Ⅱ级)事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并且台风已经或预计对我市有严重影响;或3个以上区(县、市)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2)市气象台实测3个以上区(县、市)24小时面雨量达到10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6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200毫米,并且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及以上量级降水。
(3)甬江干流和一二级支流主要控制站和平原河网部分代表站超过保证水位,并预报水位将继续上涨。
(4)降雨显著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明显不足,全市饮水困难人数超过30万人或受旱作物面积达到40%。
5.1.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I级)事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紧急警报,并且台风已经或预计对我市有特别严重影响,或者3个以上区(县、市)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2)市气象台实测3个以上区(县、市)24小时面雨量达到15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23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300毫米,并且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及以上量级降水。
(3)甬江干流一二级支流全部控制站和平原河网全部代表站超保证水位,并预报水位将继续上涨。
(4)降雨严重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明显不足,全市饮水困难人数超过50万人或受旱作物面积达到60%。
5.2 应急响应行动
应急响应行动主要针对防汛防台工作。抗旱应急响应具体行动按市防指防御通知和本预案干旱灾害应急响应措施执行。
5.2.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通知相关应急工作组启动运行并按规定向市防指报送工作情况。市防指成员单位按本部门预案开展工作。
(1)市防指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组织市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宁波海事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下发风险管控清单,市防指办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指挥调度。
(3)市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视情连线有关区(县、市)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4)市气象局每日至少2次报告天气预报信息,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市水利局每日至少2次报告洪水预报结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每日2次报告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区(县、市)、开发园区防指每日15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根据需要,市防指可调整报告时间。
当市气象台发布海上台风警报,对我市海域作业产生明显影响时,市农业农村局按省要求并结合宁波实际组织监督渔船安全回港或避风,在规定转移时间节点和全部渔船处于安全区域后,分别向市防指核报和终报一次;宁波海事局按规定监督指导管辖水域内各类运输船舶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防台安全工作,组织海上搜救,每日7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相应管控情况。当市防指启动海上防台风应急响应后,市农业农村局和宁波海事局于每日7时、15时和20时向市防指报告上述相关情况,宁波海关、宁波海警局按市防指指令提供执法扣押船舶靠泊管控情况,直至应急响应结束。遇突发灾险情和事故,相关单位随时向市防指报告情况,并按照市防指命令统一行动,履行职责。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通知相关应急工作组启动运行并按规定向市防指报送工作情况。市防指成员单位按本部门预案开展工作。
(1)市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组织市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宁波海事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组织动员部署,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视情连线有关区(县、市)防指;视情发布防御通知。
(3)市防指相关副指挥长指挥调度。
(4)市气象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天气预报信息,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市水利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洪水预报结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每日2次报告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相关市防指应急工作组、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区(县、市)、开发园区防指每日7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市防指每日8时、16时向省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根据需要,市防指可调整报告时间。
(5)有关应急工作组组长单位派员进驻市防指。
5.2.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各应急工作组全面投入工作并按规定向市防指报送工作情况。市防指成员单位按本部门预案开展工作。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委托市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组织市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宁波海事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
(3)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连线有关区(县、市)防指。
(4)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指挥调度。
(5)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指导工作。
(6)市气象局每日至少4次报告天气预报信息,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市水利局每日至少4次报告洪水预报结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每日3次报告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市防指各应急工作组、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区(县、市)、开发园区防指于每日7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和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市防指每日8时、16时向省防指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根据需要,市防指可调整报告时间。
(7)各应急工作组组长单位分管领导和其他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进驻市防指指挥中心;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挥调度时,上述单位主要负责人进驻。
5.2.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市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市防指报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委、市政府领导牵头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工作。
(1)市防指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市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宁波海事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根据灾害情势发展并报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市防指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并连线有关县级防指。必要时,提请市委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5)市防指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长指挥调度。
(6)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指导工作。
(7)市气象局每日至少8次报告天气预报信息,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市水利局随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市防指各应急工作组、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区(县、市)、开发园区防指于每日7时、11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市防指每日8时、12时、16时向省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根据需要,市防指可调整报告时间。
(8)各应急工作组组长单位主要领导和其他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驻市防指指挥中心。
5.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防指报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向省防指报告:
(1)甬江和奉化江、余姚江干流控制站水位均超过保证水位,同时甬江流域重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2)大中型水库水位均超过汛限水位,同时,甬江流域有大型水库水位超过防洪高水位。
(3)沿海潮位超过海塘设计水位,同时,沿海海塘出现重大险情。
(4)台风即将登陆并将产生特别严重影响。
(5)有其他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情形的。
5.3 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1)市、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水工程防洪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市水利局统一制订甬江流域水工程设施调度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大中型水库放水按水库控制运用计划和市、区(县、市)有关规定执行,遇超标准洪水时,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并报同级防指备案;有关区(县、市)和乡镇(街道)组织安全巡查管控工作。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属地防指及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属地防指及有关单位应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4)属地政府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5)应属地防指请求,上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6)市防指组织修编《宁波城市和甬江流域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督促指导相关地区编制专项防御预案并组织实施。
(1)相关地区防指应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海事和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监管海上运输船只、渔船和相关作业人员安全回港或避风,落实无动力船只安全监管措施。
(3)相关地区和有关部门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相关地区防指应:
(1)加强小流域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风险防范区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2)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确保人员安全。
(3)灾情发生后,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1)当地防指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2)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制。
(3)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判断,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当小(1)型(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出现严重险情,市防指会同市水利部门派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6)应当地防指请求,上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3.5 干旱灾害
(1)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采取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跨流域(区域)引调水等措施。
(3)条件允许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经市政府同意,市防指可以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省防指。
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区(县、市)防指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人员投入抗旱工作,有权在其管辖区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所有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指挥,承担防指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务。
5.4 “五停”应急响应措施
各地和有关部门根据管辖区域和行业受灾害影响程度,按照应急预案和相关指引规定采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等必要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5.5 抢险救援
各级防指负责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援工作,当本地区抢险救援队伍或物资不足时,可以请求上级防指支援;需跨行政区域调拨物资装备和队伍的,由上级防指统一调度,并报省防指。重大灾害现场抢险救援应在报请本级防指同意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防指指挥长指定,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设立统一的抢险救援物资队伍集结点。根据灾害预报、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向可能受灾重点地区预置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
市防指统筹调度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组织专家支援地方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市防指要求,宁波军分区、武警宁波支队、驻甬预备役部队组织所属民兵、武警、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市防指统一指挥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社会救援等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各级防指指挥调度抢险救援力量情况,按规定及时报送上级防指。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重大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宁波海事局等单位立足于抢早抢小、抓早抓小,组织、督促、指导行业(系统)的抢险救援工作。
负有应急抢险救援职责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订或完善“断水、断电、断网、断路、断气”等极端情况下相关应急预案,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和责任清单,落实“一点一策”防控措施,加强监测预警联动,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指引做好应急救援协同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6 信息报送
市防指应及时向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采用专报形式向市领导报告洪涝台旱重要信息、风险隐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况。
各级防指负责归口报送和发布防汛防台抗旱各类信息,统一发布灾情险情,较大以上灾害事故信息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送市防指。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市防指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市防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区(县、市)、开发园区防指在3日内将总结报市防指。
5.7 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依法。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防指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应提前报告上级防指,涉及人员伤亡的应提前逐级报告至省防指。
重特大灾害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防指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旱情和抢险救灾情况、灾情等重要信息,由各级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
5.8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5.8.1 市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市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5.8.2 鉴于台风往往带来强风、高潮和暴雨,启动防台风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5.8.3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市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大范围降雨趋停,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没有大雨及以上降雨过程,且甬江流域干支流主要控制站和平原河网代表站水位均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2)市气象部门解除台风警报和台风预警信号。
(3)市气象、自然资源规划、海事、农业农村等部门海上台风警报和海浪灾害警报均解除,可结束海上防台风应急响应。
(4)全市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5.8.4 区(县、市)、乡镇(街道)防指根据预案和当地洪涝台旱情况,结合区(县、市)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宁波海事等部门预警等级调整和结束,决定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6 灾后处置和灾后恢复
6.1 灾后处置
发生台风洪涝重大自然灾害后,有关区(县、市)、开发园区应当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的统一部署,第一时间组织做好灾民安置、灾后救助、环境清理、卫生防疫等工作,积极救治受伤人员,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帮助受灾人员恢复生产和生活。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统筹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自然灾害救援救助资金。
6.2 灾情核查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乡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文物、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灾后重建的重要依据。
6.3 灾后恢复
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市防指统一部署,全力组织并支持相关地区抢修恢复工作,修复被损毁的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市政、渔港等工程设施,恢复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以及主要道路通车;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当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限期修复。力争灾害发生后1-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恢复,3天内全面恢复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5天内主要道路全面恢复通车。
6.4 复盘评估
重大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指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
7 预案管理
7.1 管理与更新
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区(县、市)、开发园区防指应根据本预案,结合部门职责或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防指备案。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本预案实施后,由市防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0〕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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