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公证网咨询中心看到的,转一份:
http://119.253.40.6/consult/viewthread.php?tid=1636&extra=page%3D1
案 情:淘宝店铺店主死亡,其继承人申请继承权公证。
问 题:1、如何证明淘宝店铺的权属? 2、如何确定淘宝店铺的价值? 3、是否可以办理继承公证?
本处意见:本公证尚未办理过涉及网店继承的公证,请给予指导。
没有办理过此类公证,以下为参考同行意见和做法之后的归纳总结及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一、讨论几个问题
1、从法律属性上来说。个人认为:以自然人注册的淘宝店铺类似于个体工商户;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财产应该属于经营者的遗产,可以继承;若没有特别资质要求,继承人亦可以成为负责人。
2、是否为遗产。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明确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合法财产包括有价值证券和履行标的物为财务的债权等。”上述法律规定了遗产的两个标准:(1)是被继承人个人遗产,必须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2)是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但没有规定网络虚拟财产。
3、淘宝店铺是根据用户与淘宝平台经营者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由用户在淘宝网上创建的,并进行商品的销售、购买以及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用户创建淘宝店铺的同时获得了淘宝平台的账户,该账户关联着用户个人信息及淘宝平台的商业信息。因此,店铺转让意味着店铺经营者的账户也将一并被转让。而根据淘宝服务平台官方的规定,仅当有法律明文规定、司法裁定或经淘宝同意,并符合淘宝平台规定的用户账户转让流程的情况下,用户才可以转让账户及店铺。
二、继承法是1985年的产物,淘宝网是2003年诞生、近些年发展起来的新生事物,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实属正常。而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27条明确“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虽然该条规定太宽泛,但至少已经明确:像淘宝店铺这类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财产,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既是财产、既是权利亦当然可以在符合上述遗产标准的前提下作为遗产。从理论上讲,财产可以分为:有形财产如金钱,物资;无形财产,如债权,知识产权,虚拟财产权等。
事实上,淘宝店铺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其财产系网络虚拟财产,应该是多项财产权益的集合,如其字号、评级、网页以及与淘宝网签订的协议的权益等均具有经济价值,当然可以作为遗产办理继承公证。但考虑到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实际操作的难度,如直接将淘宝店铺合法权益作为继承的标的,会给当事人造成不便。公证实践中有公证处没有直接采用继承公证书的形式,而是采取了1)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所有继承人同意转移注册到某个继承人名下并由其享有相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的声明书公证;(2)所有继承人同意转移注册到某个继承人名下并由其享有相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的协议书公证+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这种形式在实践中也得到淘宝网的认可。
三、淘宝店铺的权属应由淘宝网出具证明;淘宝店铺的价值也可以由淘宝网出具证明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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