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疫苗案件多数被轻判
明知疫苗质量不过关,或销售机构不具备资质,在受贿后依然采购,这无疑将严重危害疫苗接种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1℃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4起此类事件,其中有的属于“山东假疫苗事件”延伸案件。相关人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量刑不重,甚至有的被公诉机关因为量刑畸轻抗诉。
司法文书记载,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科原科长夏某,自2012年开始,未经领导同意,私自从未取得疫苗经营资质的石家庄博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靳某处购进水痘、HIB、流感等二类疫苗,并谎称该疫苗系河北省疾控中心销售,从而向辖区内的大马社区卫生所、尖岭社区卫生所、方北社区卫生所推销,金额达147万余元。夏某收受靳某好处费10万元。夏某称,他负责辖区疫苗的分发和指导使用,靳某找到他,想让他帮着推销疫苗,并承诺给一些回扣。最终,夏某总共从靳某初购买疫苗147万余元,实际计算157万元,靳某给了夏某10万元好处费。2017年3月15日,夏某被裕华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在福建省的一起案件中,司法文书记载,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陈冬华在担任泉州市泉港区南埔中心卫生院公共卫生科组长兼防疫组组长期间,负责该卫生院承担的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的管理与服务项目,其在明知该院公共卫生科工作人员林某违反相关规定从非法渠道购进二类疫苗并用于预防接种,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下,非但未予以制止,还经常接受林某的宴请,默许其进行非法预防接种。其中,林某2向福建华药医药有限公司郑某、王某1非法购买HIB等山东问题疫苗共771支、10瓶兰菌净疫苗被用于预防接种,向泉州恒辉公司王某2购买了100多支水痘疫苗、100多支轮状疫苗、80多支肺炎疫苗被用于预防接种。后导致当地群众严重怀疑疫苗的安全性,南埔中心卫生院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率大幅下降,严重影响预防接种工作的开展。2017年11月,晋江市法院一审判决,陈冬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由于陈冬华还被认定犯有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在内蒙古的一起案件中,乌海市海勃湾区中医院成为案发主体。2011年7月至2016年3月间,时任院长刘建民决定,该院从无疫苗销售资质的段宝云手中违规购进二类疫苗,金额共计2470463.82元。2011年7月至2014年4月间,刘建民安排该院药品采购员盖新华从段宝云手中采购二类疫苗共计1018277.2元。案发后,司法机关调查发现,该院相关部门部分缺失涉案疫苗的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证、疫苗运输冷链记录等证明文件,使上述疫苗的生物活性和药效存在不确定性,接种患者是否获得免疫无法判断。2017年9月,乌海市乌达区法院一审判决,刘建民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在其他案件中构成犯单位受贿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盖新华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湖北仙桃也成为此类型案件的发生地。司法文书记载,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陈泽会在担任仙桃市杨林尾镇卫生院副院长并分管疫苗的采纳、接种工作期间,在明知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作为疫苗流通的最后一个环节,仍决定从彭某处采购未提供疫苗“批签发”合格证及未使用冷链运输的二类疫苗5007支,金额456306元。其中60支疫苗为山东假疫苗案件主犯庞某所生产销售的问题疫苗。后该卫生院将购进的上述疫苗全部用于辖区群众接种。山东假疫苗事件被媒体曝光以后,该辖区群众多次打电话到卫生部门咨询相关情况,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陈泽会在此期间还收受彭某所送现金3000元及相关礼品。2017年12月,仙桃市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陈泽会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但综合案件情节,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后,陈泽会没有提出上诉,但仙桃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在侦查阶段,陈泽会供述其收受彭某现金2.2万元,而在审判阶段,其辩称仅收到彭某现金3000元,其余财物为礼品,一审判决仅因陈泽会在庭审中翻供就推翻其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进而否定受贿罪的成立,依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支持抗诉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泽会不构成受贿罪,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
2018年4月12日,湖北省汉江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陈泽会作为负责管理疫苗的采购、接种工作的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并滥用职权,违规采购、接收不符合规定的二类疫苗,扰乱了国家对疫苗的管理秩序,威胁到接种疫苗人群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原判结合陈泽会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认定其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并无不当。因此,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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