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宁波日报: http://daily.cnnb.com.cn/nbrb/html/2010-07/16/content_212940.htm
骑车致人死亡一妇女获罪 |
本报讯(见习记者单玉紫枫 通讯员祝文权)“我只是骑自行车的……”昨天上午,当听到审判长宣布其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时,刘某流下了泪水。 刘某来自江西农村,今年29岁,早年经老乡介绍,来到余姚打工。 今年3月30日7时许,刘某和往常一样骑自行车出门。为了图方便,她没有骑行在规定的车道上,而是选择了逆向行驶。“我想自己骑的是自行车,速度也不快,用不着这么死板地遵守交通规则。”刘某在庭上如此辩解自己的违法行为。 但恰恰是因为刘某的不“死板”,悲剧发生了。她和正常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黄某发生了刮擦,导致电动自行车失控进入机动车道,被一辆正常行驶的拖拉机撞倒;拖拉机来不及刹车,从黄某身上碾压过去。黄某送医院后不治身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因逆向行驶引发事故,并造成他人死亡,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对此,审理此案的何法官解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这个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它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刘某在马路上骑自行车出行,本身也是一种交通行为,她违反交通规则逆向行驶,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符合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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