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
我看到了一个斗士,说实在的我认可下面这句话:
诉讼的成本很高,他不仅仅包含你的劳动成本 还有亲情成本 最后才是金钱成本,诉讼是一个讲证据的地方,未必能还原所有的事实....一起坚强
分享一句话,爱过 所以慈悲,矫情一下 意思大家意会吧~
诉讼的成本很高,他不仅仅包含你的劳动成本 还有亲情成本 最后才是金钱成本,诉讼是一个讲证据的地方,未必能还原所有的事实....一起坚强
分享一句话,爱过 所以慈悲,矫情一下 意思大家意会吧~
回复 #553 心的追逐 的帖子
建议对于FOB货运环节订舱一定要慎重,
第一,订舱前索要陌生货代的营业执照,核对订舱货代的真实性,避免被买方和指定货代勾结诈骗。
第二,如果FOB出具货代提单,一定要求货代出具正本保函,要求货代不能出现无单放货并对无单放货承担后果,对于去美国的货特别注意要有此流程。因为美国的法律支持收货人凭副本提单提货。
第三,如果有条件,对于美国的正本提单加上一句话,CNEE SHOULD BE PICKUP BY ORIGINAL BILL OF LOADING. 或者 CARRIER SHOULD RELEASE THE SHIPMENTS TO CNEE BY ORIGINAL BILL OF LOADING.
以上是血的教训。
第一,订舱前索要陌生货代的营业执照,核对订舱货代的真实性,避免被买方和指定货代勾结诈骗。
第二,如果FOB出具货代提单,一定要求货代出具正本保函,要求货代不能出现无单放货并对无单放货承担后果,对于去美国的货特别注意要有此流程。因为美国的法律支持收货人凭副本提单提货。
第三,如果有条件,对于美国的正本提单加上一句话,CNEE SHOULD BE PICKUP BY ORIGINAL BILL OF LOADING. 或者 CARRIER SHOULD RELEASE THE SHIPMENTS TO CNEE BY ORIGINAL BILL OF LOADING.
以上是血的教训。
转眼又是一年清明节...时间真的好快的,目前尚未得到高院的开庭通知,工作似乎也并不如以前多,
下面就对方的上诉理由跟大家分享一下
上诉人此处指的是A货代
被上诉人此处指的是我司
在上诉状中,对方上诉理由如下:
上诉人不符题述一案一审判决,认为其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特提出上诉,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 一审法院错误的认定被上诉人的损失成立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上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委托人以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物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由,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货运代理企业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而本案中被上诉人所诉请的损失是否成立依然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首先 被上诉人主张由于其丧失了货物控制权而导致的损失,但上诉人系涉案货物的货运代理人而非承运人,故上诉人无权也无法控制货物。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的前提/基础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承运人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且因此造成被上诉人遭受损失,且该损失系因上诉人的过错所造成。 但是本案中被上诉人所遭受的损失恰恰应当有承运人而非作为货运代理人的上诉人来承担,且上诉人在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物中的过错并不会导致被上诉人诉称的损失,上诉人的过错与被上诉人的损失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其次,在未对被上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进行审理的前提下,被上诉人在运输合同项下的损失存在与否及损失的具体金额均无法确定。一审法院在没有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进行审理,也未对涉及贸易环节的证据进行审查的情况下,擅自推定承运人不应当或者不会承担责任,又直接认定被上诉人主张的损失成立,显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况且,被上诉人已经在目的港参加了国外买方的/收货人的破产清算程序,并向国外买方/收货人的破产监管人申报了债券。其所主张的损失在国外买方/收货人的破产程序中存在得到清偿的可能,同时被上诉人的该行为也已经表明其确认损失系由于贸易合同项下的风险做导致,与上诉人无关。
由上可见 被上诉人所主张的所谓损失并未最终确定,而该些损失由它案的裁判才能加以确认,并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一审法院在未经它案审理的情况下,未要求被上诉人明确本案诉由--明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就自行认定被上诉人的损失成立,劲儿要求上诉人承担所谓的赔偿责任,显然是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下超越本案审理范围而做出的越权裁判,严重违法法定程序。
第二 上诉人的过错与被上诉人诉称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错误的认定上诉人在(被上诉人)要求承运人签发海运单时错写托运人,直接剥夺了被上诉人作为交货托运人对涉案货物的控制权,致使被上诉人在承运人向收货人交货之前,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最终导致货物被国外买方提走而遭受未收到货款的损失,上诉人认为误写发货托运人名称的失误并不会导致被上诉人丧失要求承运人签发海运单/提单以控制货物的权利,被上诉人所遭受的损失的真正原因系承运人未能依法遵从托运人的指示。事实上,在被上诉人要求承运人签发海运单/提单的过程中,上诉人积极的与承运人联系沟通以求承运人能够尽快签发海运单/提单已达到控制货物的目的,不存在与被上诉人遭受货款损失的因果关系的过错。而承运人未遵从被上诉人的指示,不签发/修改海运单的理由是货权自交付承运人起即归属于买方/收货人,不能仅凭交货托运人的指示签发正本提单,而需要目的港收货人即买方的同意,由此可见,即使上诉人未误写发货托运人的名称,承运人最终也不会向被上诉人签发正本提单。因此,上诉人误写发货托运人的名称与被上诉人未得到正本提单从而失去货物控制权遭受货款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第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紧密联系,承运人及货运代理人签发单证与否,签发何种形式的单证应当参考买卖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约定以及以往的交易习惯。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互相独立又紧密联系的两个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需以运输未载体。 一审法院认为: 被上诉人与国外买方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A货代无权援引买卖合同对货物所有权或运输途中货物风险的约定,从而否认被上诉人根据运输合同应享有的货物控制权。 然而一个被一审法院所忽略的问题是: 被上诉人作为国内卖方对其与国外买方/收货人之间就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以及运输途中货物的风险有清楚的认知,被上诉人曾经在一审程序中要求被上诉人提供其在与本案国外买方/收货人以往交易中的提单或其向货运代理人/承运人索套提单的证据,但被上诉人始终未能提供。因此,结合本案中被上诉人与国外买方/收货人之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约定以及买卖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可见被上诉人在整个贸易环节根本不需要提单,只需要FCR即可结汇。故被上诉人在2015年11月30日的邮件确认FCR后 ,其在2015年12月13日邮件中索要的提单并不是指运输合同项下的提单,而应当是之前邮件中确认的FCR。而且在日常的业务操作中,各方一般也习惯以提单作为各类货运单据的统称。这不仅印证了被上诉人的贸易需求,也是符合日常的操作习惯的。
再者 本案中的承运人根据其与契约托运人/国外买方的约定也不会签发提单给被上诉人,故而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上诉人:“其一在订舱环节 ,未予提示被上诉人涉案货物运输出具的是海运单并非提单 其二 在被上诉人索要提单时,未予明确提示货物收据并非提单,同时未及时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 ” 系上诉人的过错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四 被上诉人失去对涉案货物控制权的真正原因是承运人未遵从被上诉人要求签发提单 控制货物的指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在本案中,在实际托运人/被上诉人提出要求承运人签发正本提单的要求后,承运人未遵从实际托运人/被上诉人的指示,并以前述理由拒绝签发提单,违反了海商法对于承运人签单义务的规定 系导致本案被上诉人丧失货物控制权并最终遭受损失的根本原因 而被上诉人并未及时向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以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以积极 充分的行使自己的提单请求权,故而对最终遭受的货款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上诉人作为货运代理人,除上述提到的与最终损失不具有因果联系的失误(误写发货托运人)以外,已经勤勉的履行了作为货运代理人的义务。有鉴于此,退一万步来讲,及时认定上诉人误写托运人名称存在一定的过错,也不应当由作为货运代理人的上诉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必须承担全部赔偿损失显然未能正确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中:相应赔偿责任 这一原则。
上诉人礼金一审法院从保护我国出口企业的角度出发同情被上诉人的立场,但一审法院罔顾事实和法律规定,在审理本案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过程中,适应针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承运人的举证责任和法律条款,错误的认定被上诉人的损失成立,造成了裁判不公的后果。同时这样的过度保护对于出口企业并无实质帮助,只会进一步助长其滥用我国司法制度的心态,也将损害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综上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损失尚未确定,上诉人作为货运代理人在处理货运代理事物中不存在与被上诉人所遭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过错,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的责任认定错误,因此特提出上诉请求,恳请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
以上是对方的上诉诉求和理由...有道理么 有对方声称的保护么,路还很长,努力向前
[ 本帖最后由 心的追逐 于 2018-4-3 14:35 编辑 ]
上诉人此处指的是A货代
被上诉人此处指的是我司
在上诉状中,对方上诉理由如下:
上诉人不符题述一案一审判决,认为其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特提出上诉,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 一审法院错误的认定被上诉人的损失成立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上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委托人以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物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由,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货运代理企业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而本案中被上诉人所诉请的损失是否成立依然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首先 被上诉人主张由于其丧失了货物控制权而导致的损失,但上诉人系涉案货物的货运代理人而非承运人,故上诉人无权也无法控制货物。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的前提/基础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承运人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且因此造成被上诉人遭受损失,且该损失系因上诉人的过错所造成。 但是本案中被上诉人所遭受的损失恰恰应当有承运人而非作为货运代理人的上诉人来承担,且上诉人在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物中的过错并不会导致被上诉人诉称的损失,上诉人的过错与被上诉人的损失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其次,在未对被上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进行审理的前提下,被上诉人在运输合同项下的损失存在与否及损失的具体金额均无法确定。一审法院在没有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进行审理,也未对涉及贸易环节的证据进行审查的情况下,擅自推定承运人不应当或者不会承担责任,又直接认定被上诉人主张的损失成立,显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况且,被上诉人已经在目的港参加了国外买方的/收货人的破产清算程序,并向国外买方/收货人的破产监管人申报了债券。其所主张的损失在国外买方/收货人的破产程序中存在得到清偿的可能,同时被上诉人的该行为也已经表明其确认损失系由于贸易合同项下的风险做导致,与上诉人无关。
由上可见 被上诉人所主张的所谓损失并未最终确定,而该些损失由它案的裁判才能加以确认,并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一审法院在未经它案审理的情况下,未要求被上诉人明确本案诉由--明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就自行认定被上诉人的损失成立,劲儿要求上诉人承担所谓的赔偿责任,显然是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下超越本案审理范围而做出的越权裁判,严重违法法定程序。
第二 上诉人的过错与被上诉人诉称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错误的认定上诉人在(被上诉人)要求承运人签发海运单时错写托运人,直接剥夺了被上诉人作为交货托运人对涉案货物的控制权,致使被上诉人在承运人向收货人交货之前,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最终导致货物被国外买方提走而遭受未收到货款的损失,上诉人认为误写发货托运人名称的失误并不会导致被上诉人丧失要求承运人签发海运单/提单以控制货物的权利,被上诉人所遭受的损失的真正原因系承运人未能依法遵从托运人的指示。事实上,在被上诉人要求承运人签发海运单/提单的过程中,上诉人积极的与承运人联系沟通以求承运人能够尽快签发海运单/提单已达到控制货物的目的,不存在与被上诉人遭受货款损失的因果关系的过错。而承运人未遵从被上诉人的指示,不签发/修改海运单的理由是货权自交付承运人起即归属于买方/收货人,不能仅凭交货托运人的指示签发正本提单,而需要目的港收货人即买方的同意,由此可见,即使上诉人未误写发货托运人的名称,承运人最终也不会向被上诉人签发正本提单。因此,上诉人误写发货托运人的名称与被上诉人未得到正本提单从而失去货物控制权遭受货款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第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紧密联系,承运人及货运代理人签发单证与否,签发何种形式的单证应当参考买卖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约定以及以往的交易习惯。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互相独立又紧密联系的两个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需以运输未载体。 一审法院认为: 被上诉人与国外买方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A货代无权援引买卖合同对货物所有权或运输途中货物风险的约定,从而否认被上诉人根据运输合同应享有的货物控制权。 然而一个被一审法院所忽略的问题是: 被上诉人作为国内卖方对其与国外买方/收货人之间就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以及运输途中货物的风险有清楚的认知,被上诉人曾经在一审程序中要求被上诉人提供其在与本案国外买方/收货人以往交易中的提单或其向货运代理人/承运人索套提单的证据,但被上诉人始终未能提供。因此,结合本案中被上诉人与国外买方/收货人之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约定以及买卖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可见被上诉人在整个贸易环节根本不需要提单,只需要FCR即可结汇。故被上诉人在2015年11月30日的邮件确认FCR后 ,其在2015年12月13日邮件中索要的提单并不是指运输合同项下的提单,而应当是之前邮件中确认的FCR。而且在日常的业务操作中,各方一般也习惯以提单作为各类货运单据的统称。这不仅印证了被上诉人的贸易需求,也是符合日常的操作习惯的。
再者 本案中的承运人根据其与契约托运人/国外买方的约定也不会签发提单给被上诉人,故而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上诉人:“其一在订舱环节 ,未予提示被上诉人涉案货物运输出具的是海运单并非提单 其二 在被上诉人索要提单时,未予明确提示货物收据并非提单,同时未及时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 ” 系上诉人的过错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四 被上诉人失去对涉案货物控制权的真正原因是承运人未遵从被上诉人要求签发提单 控制货物的指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在本案中,在实际托运人/被上诉人提出要求承运人签发正本提单的要求后,承运人未遵从实际托运人/被上诉人的指示,并以前述理由拒绝签发提单,违反了海商法对于承运人签单义务的规定 系导致本案被上诉人丧失货物控制权并最终遭受损失的根本原因 而被上诉人并未及时向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以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以积极 充分的行使自己的提单请求权,故而对最终遭受的货款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上诉人作为货运代理人,除上述提到的与最终损失不具有因果联系的失误(误写发货托运人)以外,已经勤勉的履行了作为货运代理人的义务。有鉴于此,退一万步来讲,及时认定上诉人误写托运人名称存在一定的过错,也不应当由作为货运代理人的上诉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必须承担全部赔偿损失显然未能正确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中:相应赔偿责任 这一原则。
上诉人礼金一审法院从保护我国出口企业的角度出发同情被上诉人的立场,但一审法院罔顾事实和法律规定,在审理本案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过程中,适应针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承运人的举证责任和法律条款,错误的认定被上诉人的损失成立,造成了裁判不公的后果。同时这样的过度保护对于出口企业并无实质帮助,只会进一步助长其滥用我国司法制度的心态,也将损害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综上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损失尚未确定,上诉人作为货运代理人在处理货运代理事物中不存在与被上诉人所遭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过错,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的责任认定错误,因此特提出上诉请求,恳请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
以上是对方的上诉诉求和理由...有道理么 有对方声称的保护么,路还很长,努力向前
[ 本帖最后由 心的追逐 于 2018-4-3 14:35 编辑 ]
回复 #567 ljf17 的帖子
谢谢回复,其实现在手上订单很少,月底去广州见下客户,现在见客户竟有了旅游的感觉~ 至于培训现在学生也不是特别多,而且只是周末才培训,所以时间比以前相对宽松了好多,有时候也提醒自己不要自我堕落~所以有好的产品也会留意
上周就对方上诉的开庭时间致电了法官,法官竟然还记得我,很难得,而且也很热情,说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去找他,下次开庭就是高院了,也是终审,五月份我们会结合判决 律师的观点 以及对方的上诉状来整理下我自己的观点,待专业人士审核后呈交答辩。
在这一场诉讼中,从春天走到了春天,又从春天走到了夏天,变化的不仅仅是心态,也有了无限感慨 ,如今我们走了八十步,剩下的二十步也许将体现自己所走过的八十步的价值,所以现在反而是不能输...
看了论坛太多的对货代的控诉,我太理解他们的心情,我想这也是缺少监管的原因吧,如果有权威论坛能够组织一个关于货代公司可信度的一个监督和推广部门,且他们能够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广大福步朋友可以比较容易的找到适合自己的货代公司,且大大的减少了受骗的风险,不知大家怎么看呢
上周就对方上诉的开庭时间致电了法官,法官竟然还记得我,很难得,而且也很热情,说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去找他,下次开庭就是高院了,也是终审,五月份我们会结合判决 律师的观点 以及对方的上诉状来整理下我自己的观点,待专业人士审核后呈交答辩。
在这一场诉讼中,从春天走到了春天,又从春天走到了夏天,变化的不仅仅是心态,也有了无限感慨 ,如今我们走了八十步,剩下的二十步也许将体现自己所走过的八十步的价值,所以现在反而是不能输...
看了论坛太多的对货代的控诉,我太理解他们的心情,我想这也是缺少监管的原因吧,如果有权威论坛能够组织一个关于货代公司可信度的一个监督和推广部门,且他们能够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广大福步朋友可以比较容易的找到适合自己的货代公司,且大大的减少了受骗的风险,不知大家怎么看呢
回复 #601 sourceprofit 的帖子
也许你说的对,也许是托运人对货代太过信任,从未想过一个本该定位于服务托运人的企业会跟欺骗扯到一起...
当人们对一个行业需要时刻提防,当我们在创业的过程中不得不堤防货代某些法律漏洞,我想这也是一个行业的悲哀吧... 我想我的故事也因此有了更多实际意义吧
在低迷之际,青岛市政府给免费做了出口信用保险,我只是众多收益企业之一,还是非常暖心的举措吧
还在等待高院开庭,我想上和会议后或许会有信息? 一直在等待~
当人们对一个行业需要时刻提防,当我们在创业的过程中不得不堤防货代某些法律漏洞,我想这也是一个行业的悲哀吧... 我想我的故事也因此有了更多实际意义吧
在低迷之际,青岛市政府给免费做了出口信用保险,我只是众多收益企业之一,还是非常暖心的举措吧
还在等待高院开庭,我想上和会议后或许会有信息? 一直在等待~
发表于 2018-6-4 10:46
等的也没脾气了....因一直未接到开庭通知,所有今天打电话想问问,很神奇的发现法院电话竟然成空号了??
不仅仅一个成空号,两个竟然都成了空号,如此神奇的事情很难相信,那该如何联系呢....
发表于 2018-6-14 15:59
好像有三个月的期限,最好找律师去法院了解一下。硬拖着对自己是个很严重的伤害,总是压着这块石头。
发表于 2018-6-20 09:41
回复 #607 MindW 的帖子
正当途径的代价大家看清了么? 时间成本 精神成本 差不多还需要你智勇双全
最后还需要你具备社会资本,不要谴责为什么很多人狗急了跳墙,因为选择的途径其实很无奈的~
峰会过去了,也走了这么远,经历了这么多,还会有更反转的挫折吗,拭目以待吧
开始联系高院看看有无更新~ 关键是现在都不知道是在高院何处审讯.... 这效率 是不是事业单位朝九晚五的原因呢~
峰会过去了,也走了这么远,经历了这么多,还会有更反转的挫折吗,拭目以待吧
开始联系高院看看有无更新~ 关键是现在都不知道是在高院何处审讯.... 这效率 是不是事业单位朝九晚五的原因呢~
发表于 2018-7-16 18:38
感谢朋友们的回复
2018.7.2日,在毫无进展的情况下,我打算去高院立案庭查一下,在去高院以前,联系了能搜索到的电话,我并没有能够打通
我只好回到当初一审的海事法院,想问下法官看看能不能查到这个案件的进展,很可惜我发现案件卷宗并没有提交到高院,也就是说高院根本不可能立案并安排开庭.....法官不好意思的告诉我说前段时间峰会比较忙... 得到这样的进展我竟然笑了
世界很复杂,可是我们却想简单了 这样的效率 律师说是正常的....我们好像必须相信 必须适应
最后在福步对创业人 外贸人留下几句肺腑之言:一定要款到发货 尽量不要用指定货代 司法途径未必是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 因为有些损失很难承受,一场诉讼就会让你变老~
2018.7.2日,在毫无进展的情况下,我打算去高院立案庭查一下,在去高院以前,联系了能搜索到的电话,我并没有能够打通
我只好回到当初一审的海事法院,想问下法官看看能不能查到这个案件的进展,很可惜我发现案件卷宗并没有提交到高院,也就是说高院根本不可能立案并安排开庭.....法官不好意思的告诉我说前段时间峰会比较忙... 得到这样的进展我竟然笑了
世界很复杂,可是我们却想简单了 这样的效率 律师说是正常的....我们好像必须相信 必须适应
最后在福步对创业人 外贸人留下几句肺腑之言:一定要款到发货 尽量不要用指定货代 司法途径未必是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 因为有些损失很难承受,一场诉讼就会让你变老~
发表于 2018-8-7 12:26
回复 #622 TomZenit 的帖子
在2018年7月2号去法院查过卷宗后,今天
在一审判决七个月后我终于等来了法院的消息,邮电局说有我的快递
,我想应该是高院的开庭通知了,该来的总是要来的,虽然比我们预想的晚了很多
激情这个东西怎么说呢 总会随着各种无奈而呵呵了 接到电话 谈不上心情多么起伏,努力了这么久 总还是要有始有终吧
我想 高院开庭以后 我们又将开始新一轮的漫长的等待 而我们已经习惯了等待 呵呵 生活总还是要继续的
激情这个东西怎么说呢 总会随着各种无奈而呵呵了 接到电话 谈不上心情多么起伏,努力了这么久 总还是要有始有终吧
我想 高院开庭以后 我们又将开始新一轮的漫长的等待 而我们已经习惯了等待 呵呵 生活总还是要继续的
发表于 2018-8-8 19:09
回复 #624 vip 的帖子
呵呵 谢谢管理员,说来走到现在也不知道是不是累了,就是感觉老在悬着...
2018.8.8日 今天取到快递,没想到还是高估了司法系统的效率,我接收到的并不是昨天期待的开庭通知,而是送达回执,就是二审在高院立案了,而这离对方提出上诉过去了七个月,期间何种原因还是现实本就如此我们不得而知,快递是有邮政快递寄送的,因为昨天错过接收时间,今天亲自去取了一趟,天气真的很热,收到快递在邮电局就打开了,打开看到结果后 我默默的去吃了很多西瓜...
2018.8.8日 今天取到快递,没想到还是高估了司法系统的效率,我接收到的并不是昨天期待的开庭通知,而是送达回执,就是二审在高院立案了,而这离对方提出上诉过去了七个月,期间何种原因还是现实本就如此我们不得而知,快递是有邮政快递寄送的,因为昨天错过接收时间,今天亲自去取了一趟,天气真的很热,收到快递在邮电局就打开了,打开看到结果后 我默默的去吃了很多西瓜...
回复 #632 小鸡炖蘑菇 的帖子
谢谢,说的有道理, 因为当时他们也通知过我
提单是可以改的,我相信了他们的话,后来他们又说不能改,他们给出原因是因为承运人以货到目的港货物属于收货人,如需改单或者退运的话需要征求收货人的同意,因为SWB...
看到这样的理由我真的是想冒粗, 收货人都破产了 ,SWB
也是他们确认的.......真是感觉对方无赖的感觉....其实真正的原因就是被套用的B公司人家不出船公司所需要的保函。
不管怎么说这也是到目前为止我反省的时候唯一感觉有瑕疵的地方,虽然是对方的过错,但是真金白银毕竟是自己的 ,虽然对方很大,我还是对当时货代的能力高估了吧.....一个货代员工怎能对一个发货人的血汗感统深受.... 即便是打官司 人家有法务部 有国内大牛的律师服务,有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再者 这种事故对他们个人的冲击微乎其微..... 与业务而言只是一份工作而已....而对我来说 打一场诉讼 意味着两三年的压抑和经济的被动,其实一场官司也会让斗志削减.... 让自己不得已的改变了很多, 一场官司光有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劲儿是远远不够的 是的 ,官司不是打架 但是官司比打架要狠的多
虽然经历两年 ,激情殆尽,最后的时刻还是要求自己全力以赴,下月就要开庭了,这几天静心看资料 ,也会跟不同的人交流一下 ,写一些东西 分享给律师,此时脑子迸进一句话 : 希望你能做阳光下的孩子 风雨中的大人
后续会继续分享给大家,如果我的故事能让有些人有所警醒 那么这个故事就是有意义的,如果我的故事能让某些货代看到我们维系权利的决心,能促使他们收敛以及改正,那么我的故事就有成功的一面,再次谢谢大家的关注,也十分感谢你们的点评,每一条我都是看过的~
不管怎么说这也是到目前为止我反省的时候唯一感觉有瑕疵的地方,虽然是对方的过错,但是真金白银毕竟是自己的 ,虽然对方很大,我还是对当时货代的能力高估了吧.....一个货代员工怎能对一个发货人的血汗感统深受.... 即便是打官司 人家有法务部 有国内大牛的律师服务,有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再者 这种事故对他们个人的冲击微乎其微..... 与业务而言只是一份工作而已....而对我来说 打一场诉讼 意味着两三年的压抑和经济的被动,其实一场官司也会让斗志削减.... 让自己不得已的改变了很多, 一场官司光有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劲儿是远远不够的 是的 ,官司不是打架 但是官司比打架要狠的多
虽然经历两年 ,激情殆尽,最后的时刻还是要求自己全力以赴,下月就要开庭了,这几天静心看资料 ,也会跟不同的人交流一下 ,写一些东西 分享给律师,此时脑子迸进一句话 : 希望你能做阳光下的孩子 风雨中的大人
后续会继续分享给大家,如果我的故事能让有些人有所警醒 那么这个故事就是有意义的,如果我的故事能让某些货代看到我们维系权利的决心,能促使他们收敛以及改正,那么我的故事就有成功的一面,再次谢谢大家的关注,也十分感谢你们的点评,每一条我都是看过的~
发表于 2018-9-6 10:55
2018年9月5号,也就是昨天本案在高院开庭了,庭审过程有激烈,但是庭审后是双方是很和谐的,庭审结束后,朋友跟我说了一句话,,他说
竭尽全力 顺其自然
应该是安慰我吧
到今天为止似乎所有的工作可以结束了,历史三年 虽然没有判决但是还是些许高兴 毕竟似乎结束了,虽然还是存在抗诉的可能,但是可能性很小了
到今天为止似乎所有的工作可以结束了,历史三年 虽然没有判决但是还是些许高兴 毕竟似乎结束了,虽然还是存在抗诉的可能,但是可能性很小了
一个全新的开始到来了,稍后我会分批把庭审过程和心得分享给大家 ,感谢大家一路相伴~
心的追逐 发表于 2018-10-9 13:50
转眼高院开庭也已经过了一个月了,有时候会突然感觉不知道要怎么说,不知道要怎么写,所以很抱歉一直未来更新,我想精彩这个词有时候是充满了磨难,而艰辛也会有幸福的味道~
记得上月那天,我如约来到高院,高院让人然感觉不怒自威,第一次见到法官,比较年轻,亲和力比较强,跟自己的预期有所差异
上周也致电高院法官,法官提议是否可以调解,目前我正在思虑中,记得那年父亲离世,我曾经请求他们不要走诉讼程序,但是在那样艰难的境地中并未等到我想要的结果,现在两年过去了,和解是否还有价值?
如下是案件进展更新:
开庭调查以前的法院既定程序略去~ 每次开庭都是一样的 所以就不一一打上了~
审: 根据上诉人以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的答辩意见,高院归纳焦点如下:
1: 我司是否可以对上诉人(A货代)做出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指示,是否做出了该指示?上诉人(A货代)是否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
2: 在上诉人A货代要求承运人签发海运单时,上诉人A货代错误的提供托运人的主体名称,是否导致被上诉人(我司)丧失货物控制权? 上诉人A货代是否应当承担全部损失?
3:被上诉人(我司)的损失是否确定?
稍后将对这几个焦点分析逐一剖析,大家也陪了我两年,不容易的
记得上月那天,我如约来到高院,高院让人然感觉不怒自威,第一次见到法官,比较年轻,亲和力比较强,跟自己的预期有所差异
上周也致电高院法官,法官提议是否可以调解,目前我正在思虑中,记得那年父亲离世,我曾经请求他们不要走诉讼程序,但是在那样艰难的境地中并未等到我想要的结果,现在两年过去了,和解是否还有价值?
如下是案件进展更新:
开庭调查以前的法院既定程序略去~ 每次开庭都是一样的 所以就不一一打上了~
审: 根据上诉人以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的答辩意见,高院归纳焦点如下:
1: 我司是否可以对上诉人(A货代)做出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指示,是否做出了该指示?上诉人(A货代)是否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
2: 在上诉人A货代要求承运人签发海运单时,上诉人A货代错误的提供托运人的主体名称,是否导致被上诉人(我司)丧失货物控制权? 上诉人A货代是否应当承担全部损失?
3:被上诉人(我司)的损失是否确定?
稍后将对这几个焦点分析逐一剖析,大家也陪了我两年,不容易的
发表于 2018-10-14 06:15
2018.9.10 日,如约致电法官
,放弃和解,跟法官说的也比较坦诚,理由有三
1 这个案子曾经三次提议和解,一次在诉讼前我邮件请求对方不要走司法程序,一次在地方海事法院法官提议,一次在高院开庭结束后,我都是支持的,但是对方都拒绝了,在诉讼以前我希望对方能在荷兰处给破产客户施加些压力,让他们付款,毕竟A货代是国际大公司,在荷兰是有办事处的,他们操作起来比我们容易的太多了,但是在当初我需要卖房还款的境地下 ,在我父亲身患癌症去世的灰色中,在我如此难过和卑微的境地下,对方很友好的沉默了 ,现在高院再次提议和解,已经尝试过三次, 我感觉再次尝试成功的比例将是极低的
2 本案的实质是套约,作为专业的货代公司,他们并不是不知道这样的操作不当,但从利益而言,他们不会因为一次翻船而停止这样的操作,但是我还是感觉要给予他们些警醒,就如范冰冰的案子,偷税并不是只有她一人,但是不惩罚何以告天下?现在环境下,实业很难,活着实属不易,所以我希望他们能收到应有的惩罚,希望他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能有所收敛,从而不再给其他的出口商造成伤害
3 退一步讲,即便是我想从法官的工作角度考虑 从社会和谐的角度考虑同意和解,但是我的底线也就是能象征性的让个三两千,所以即便是我有这样的态度,但是这样的金额法官也很难做通对方的工作,所以结果也不会是乐观的 且也耽误了时间和精力,且和解后对方会不会拖沓也无法保证
所以综上 我选择了 不和解 ,越来越喜欢做培训行业了,只因为简单和阳光......
另上次的开庭纪实一直未予分享,我想还是要等高院判决了吧,但是高院归纳的焦点就是如下三个,原被告也是围绕着三个焦点问题展开,对方的律师素质还是很高的,我也跟高院法官说过这个,咱对事不对人吧,但是上次开庭我感觉我们更精彩一些,应该是因为正义,这个词好像有点大,但是好像也没有什么更好的词代替 并不是自我标榜~
针对高院聚焦的这三个问题,大家有什么样的见解也欢迎分享~ 感谢大家
1: 我司是否可以对上诉人(A货代)做出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指示,是否做出了该指示?上诉人(A货代)是否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
2: 在上诉人A货代要求承运人签发海运单时,上诉人A货代错误的提供托运人的主体名称,是否导致被上诉人(我司)丧失货物控制权? 上诉人A货代是否应当承担全部损失?
3:被上诉人(我司)的损失是否确定?
祝大家周末愉快
1 这个案子曾经三次提议和解,一次在诉讼前我邮件请求对方不要走司法程序,一次在地方海事法院法官提议,一次在高院开庭结束后,我都是支持的,但是对方都拒绝了,在诉讼以前我希望对方能在荷兰处给破产客户施加些压力,让他们付款,毕竟A货代是国际大公司,在荷兰是有办事处的,他们操作起来比我们容易的太多了,但是在当初我需要卖房还款的境地下 ,在我父亲身患癌症去世的灰色中,在我如此难过和卑微的境地下,对方很友好的沉默了 ,现在高院再次提议和解,已经尝试过三次, 我感觉再次尝试成功的比例将是极低的
2 本案的实质是套约,作为专业的货代公司,他们并不是不知道这样的操作不当,但从利益而言,他们不会因为一次翻船而停止这样的操作,但是我还是感觉要给予他们些警醒,就如范冰冰的案子,偷税并不是只有她一人,但是不惩罚何以告天下?现在环境下,实业很难,活着实属不易,所以我希望他们能收到应有的惩罚,希望他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能有所收敛,从而不再给其他的出口商造成伤害
3 退一步讲,即便是我想从法官的工作角度考虑 从社会和谐的角度考虑同意和解,但是我的底线也就是能象征性的让个三两千,所以即便是我有这样的态度,但是这样的金额法官也很难做通对方的工作,所以结果也不会是乐观的 且也耽误了时间和精力,且和解后对方会不会拖沓也无法保证
所以综上 我选择了 不和解 ,越来越喜欢做培训行业了,只因为简单和阳光......
另上次的开庭纪实一直未予分享,我想还是要等高院判决了吧,但是高院归纳的焦点就是如下三个,原被告也是围绕着三个焦点问题展开,对方的律师素质还是很高的,我也跟高院法官说过这个,咱对事不对人吧,但是上次开庭我感觉我们更精彩一些,应该是因为正义,这个词好像有点大,但是好像也没有什么更好的词代替 并不是自我标榜~
针对高院聚焦的这三个问题,大家有什么样的见解也欢迎分享~ 感谢大家
1: 我司是否可以对上诉人(A货代)做出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指示,是否做出了该指示?上诉人(A货代)是否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
2: 在上诉人A货代要求承运人签发海运单时,上诉人A货代错误的提供托运人的主体名称,是否导致被上诉人(我司)丧失货物控制权? 上诉人A货代是否应当承担全部损失?
3:被上诉人(我司)的损失是否确定?
祝大家周末愉快
发表于 2018-10-23 10:20
LZ,首先作为一个做了接近10年左右FOB指定货的货代,我对你的遭遇深表同情,对那些严重不负责任的货代和船公司,深切的表示鄙视。正是有了某些不良的货代,导致抹黑了整个货代行业的形象。
正对法院给你提出的和解建议,我个人建议你可以考虑接受,因为现在你们已经到了二审阶段,对方的心里和当初不一样。二审是终审了,如果对审判结果不服,只能走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判。再审的启动要求很严格,除非是事实和证据有严重问题,程序严重违法等等。
但是你一定要注意:和解协议是没有法院参与进来,是你们双方当事人的私下协议处理,所以和解协议没有法院的签字盖章,没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如果你同对方和解,一定要对方实际履行了和解协议后,才能考虑结束司法途径。具体的和解问题,你可以同你的律师详细咨询,提供专业意见。
针对高院聚焦的这三个问题,大家有什么样的见解也欢迎分享~ 感谢大家
1: 我司是否可以对上诉人(A货代)做出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指示,是否做出了该指示?上诉人(A货代)是否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如果对方确实提供证据证明贵司有明确同意,那么贵司会有一定责任。
2: 在上诉人A货代要求承运人签发海运单时,上诉人A货代错误的提供托运人的主体名称,是否导致被上诉人(我司)丧失货物控制权? 上诉人A货代是否应当承担全部损失?-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这种是过错责任,谁过错,谁责任。如果货代确实提供的不是同贵司确认的提单信息,导致提单问题,货代对自己过错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
3:被上诉人(我司)的损失是否确定?-这个按照民诉的一般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贵司要对你们遭受的相应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最后,提醒各位做外贸的朋友,在海运中,只有船公司签发的MBL(master biil of lading)才具有物权凭证作用,能够真正的控制货物;其他的SWB,HBL等,是不具有物权作用。
各位外贸朋友出货时,一定记得书面告知货代,没有贵司的书面通知,不能无单放货;只要是有责任心的货代,都是不会做无单放货的,这样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正对法院给你提出的和解建议,我个人建议你可以考虑接受,因为现在你们已经到了二审阶段,对方的心里和当初不一样。二审是终审了,如果对审判结果不服,只能走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判。再审的启动要求很严格,除非是事实和证据有严重问题,程序严重违法等等。
但是你一定要注意:和解协议是没有法院参与进来,是你们双方当事人的私下协议处理,所以和解协议没有法院的签字盖章,没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如果你同对方和解,一定要对方实际履行了和解协议后,才能考虑结束司法途径。具体的和解问题,你可以同你的律师详细咨询,提供专业意见。
针对高院聚焦的这三个问题,大家有什么样的见解也欢迎分享~ 感谢大家
1: 我司是否可以对上诉人(A货代)做出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指示,是否做出了该指示?上诉人(A货代)是否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如果对方确实提供证据证明贵司有明确同意,那么贵司会有一定责任。
2: 在上诉人A货代要求承运人签发海运单时,上诉人A货代错误的提供托运人的主体名称,是否导致被上诉人(我司)丧失货物控制权? 上诉人A货代是否应当承担全部损失?-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这种是过错责任,谁过错,谁责任。如果货代确实提供的不是同贵司确认的提单信息,导致提单问题,货代对自己过错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
3:被上诉人(我司)的损失是否确定?-这个按照民诉的一般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贵司要对你们遭受的相应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最后,提醒各位做外贸的朋友,在海运中,只有船公司签发的MBL(master biil of lading)才具有物权凭证作用,能够真正的控制货物;其他的SWB,HBL等,是不具有物权作用。
各位外贸朋友出货时,一定记得书面告知货代,没有贵司的书面通知,不能无单放货;只要是有责任心的货代,都是不会做无单放货的,这样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发表于 2018-10-26 08:43
感谢您的回复,这个案子九月初已经在高院开庭,开庭当天法官提议和解,对方当庭拒绝,高院庭审结束后一段时间,因书面证据材料致电法官,高院法官曾再一次提议和解,在经历对方三次拒绝后,考虑再三后这一次我拒绝了,于情于理和解的必要性和成功的可能都很小了
,就三个问题您的看法,判决后我将双方的答辩呈现给大家,也许会对大家有所启发。
此贴也希望被广大货代朋友看到,前车之鉴 后车之师吧 毕竟一个官司耗时这么久是会把人拖垮的
此贴也希望被广大货代朋友看到,前车之鉴 后车之师吧 毕竟一个官司耗时这么久是会把人拖垮的
心的追逐 |
2018-12-9 12:30
昨天律师说发信息说案子差不多该出判决了,我说月底没出的话就打电话问下,下周二是父亲三周年的忌日了....
三年前 父亲这个时间走了,在医院经历了无尽的病痛的折磨,那年的这个时间 我也面临了百万的损失...
那一年面临人生第一场诉讼。。。那一年两侧突然冒出很多白发
曾经希望案子能在父亲的忌日前有所了结,让自己在父亲的坟前有所交代,也曾经认为这个愿望是很大度的,时至今日 这样的效率好像不能再多说什么了,唯有等待是最好的配合了....高院毕竟很忙
三年前 父亲这个时间走了,在医院经历了无尽的病痛的折磨,那年的这个时间 我也面临了百万的损失...
那一年面临人生第一场诉讼。。。那一年两侧突然冒出很多白发
曾经希望案子能在父亲的忌日前有所了结,让自己在父亲的坟前有所交代,也曾经认为这个愿望是很大度的,时至今日 这样的效率好像不能再多说什么了,唯有等待是最好的配合了....高院毕竟很忙
发表于 2019-1-14 09:33
2019
特意买了几个红衣服,考虑到三年来对效率的深刻理解,所以跟法官说判决下了以后会过去取,我决定了无论结果如何会穿红衣服去...
也跟朋友说过如果赢了我就找人庆祝 如果输了我就谁也不见了 因为不想让别人看到自己哭,但是无论如何我们还年轻,附个衣服款式,希望生活不要太多的悲情...
发表于 2019-2-25 07:48
2019年好几次过来,看到了大家的留言,很感谢 ,等过几天我会多做一些回复~
有时候也想写些什么,但是却不知道写些什么了 ,也许我们的温柔掺杂了越来越多的无奈...
春节前曾经致电高院法官,却也因为案件太多没有在春节前等来结果,法官说尽量年后出,年后这个概念我不是很清楚.....
年后也想给法官拜个年,但是担心有催促之嫌 到现在也没有致电,待三月份看看吧,因为一般来说一般的司法部分正月十五以前不在正常的工作状态的,上班是另一回事。
生活吻我以痛,我报生活以歌 不是高尚而是这是最好的选项~ 虽然很难但是其他的也于事无补...
不过因为这个事情我认识了另外一家的当事人的老总,那是在一审判决后,为准备终审我拿到了其他家的终审判决书,,我当时为了寻求更多的素材和以及为获取终审需要注意的事项,所以我主动的去联系的他们,也许他们看到我的不屈,也或许他们对我的不易心生不忍,所以第一次见面后他们说如果有一天我想工作欢迎来他们单位,2019年我加入了他们,虽然我能力有限,但是不得不说上帝为你关了一扇门,却为你打开了另外一扇窗...
此时又是一年春,那年的春天院墙厚重,但是有鲜花盛开,一个案子竟也让人有了年年岁岁 岁岁年年的感慨
三月份会致电法官看看,如有进展会第一时间来更新,十分感谢朋友们一路相伴,也有人加我微信,很高兴认识大家~
有时候也想写些什么,但是却不知道写些什么了 ,也许我们的温柔掺杂了越来越多的无奈...
春节前曾经致电高院法官,却也因为案件太多没有在春节前等来结果,法官说尽量年后出,年后这个概念我不是很清楚.....
年后也想给法官拜个年,但是担心有催促之嫌 到现在也没有致电,待三月份看看吧,因为一般来说一般的司法部分正月十五以前不在正常的工作状态的,上班是另一回事。
生活吻我以痛,我报生活以歌 不是高尚而是这是最好的选项~ 虽然很难但是其他的也于事无补...
不过因为这个事情我认识了另外一家的当事人的老总,那是在一审判决后,为准备终审我拿到了其他家的终审判决书,,我当时为了寻求更多的素材和以及为获取终审需要注意的事项,所以我主动的去联系的他们,也许他们看到我的不屈,也或许他们对我的不易心生不忍,所以第一次见面后他们说如果有一天我想工作欢迎来他们单位,2019年我加入了他们,虽然我能力有限,但是不得不说上帝为你关了一扇门,却为你打开了另外一扇窗...
此时又是一年春,那年的春天院墙厚重,但是有鲜花盛开,一个案子竟也让人有了年年岁岁 岁岁年年的感慨
三月份会致电法官看看,如有进展会第一时间来更新,十分感谢朋友们一路相伴,也有人加我微信,很高兴认识大家~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