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的追逐 福步外贸论坛 今天

一个外贸女子和某知名货代打了一层旷日持久的官司,一直打到高院,2017年3月我们推送了开头 和货代的官司:记录分享 , 2019年的5月1日她收到了高院判决,她赢得了官司。我们补上结局,以供参考学习。




2019年5月1日,接到高院判决,我赢了,因去广交会未能及时将这一消息分享给大家~

法律终究没让我失望,我也没让自己失望,感谢大家一路相伴,稍后将高院精彩判决与大家分享,接下来应该是执行问题~


低头走路 抬头看远方,与大家共勉


下面我把本案中高院聚焦的两个问题以及高院对此焦点的诠释分享给大家,下面是第一个焦点问题


A货代作为交货代理人是否尽到了代理人应尽的义务,在办理交货事物时是否存在过错


A货代作为交货代理人,应该按照我司的指示,为我司的利益,向承运人交付涉案货物。承运人对涉案货物的运输签发了海运单。海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货物已装船的证明。A货代向承运人交付货物时,应向承运人提供涉案货物的交货方系我司的准确信息,这是交货代理人办理交货事宜应尽的基本义务。 A货代向承运人提供了交货人系B公司的错误信息,承运人根据该错误信息将海运单上的托运人记载为B公司,并据此认为交货方系B公司而非我司。在此情况下,A货代的代理行为切断了我司与交付货物的关联,使得承运人不认可涉案货物系我司交付。这也导致其后在B公司拒绝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承运人不可能基于我司的要求签发并交付提单。由此,A货代在履行交货代理义务时,错误提供交货人信息,未尽应尽义务,存在过错,应对我司承担由此造成的赔偿责任。


在此过错存在的情况下,A货代是否按照我司的指示向承运人提出了签发提单的要求,并不影响其向我司承担责任。即使其按照该指示向承运人提出了签发提单的要求,也不能弥补错误提供交货人信息造成的后果。相反,若A货代准确告知承运人交货人系我司,同时按照我司的指示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即使承运人未签发提单,A货代亦是尽到了交货代理人应尽的代理义务,不会对我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错误提供收货人信息是A货代的主要过错所在。

   

高院的第二个焦点问题分享给大家: 若A货代未尽到货运代理义务,其给我司造成的损失如何认定

从一审中A货代提交的其与承运人代理人的若干邮件来看,在货到目的港,交付收货人之前,对于更改托与人的信息,签发正本提单的要求,承运人的代理人仅提出了以得到潍坊公司出具的保函为条件。由此,若承运人提供的交货人信息为我司,承运人存在签发提单的可能。除货到目的港,承运人需要对收货人履行交货义务外,A货代并未主张其他承运人签发提单的理由,未提交关于即使提供正确的交货人信息,承运人亦会拒绝签发提单的证据。A货代的过错,排除了承运人签发提单的可能,我司无法在海上运输过程中追回货物。在我司未自国外买房收回货款的情况下,货物的价值即为A货代过错给我司造成的损失,A货代应予以赔偿。


对于A货代提出的我司应该先向承运人,国外买方主张赔偿责任,进而才能对其起诉的上诉理由,高院认为,我司可自行主张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对象,A货代对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需要以确定承运人及国外买方是否对其承担责任为前提。


上周A货代已经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至此似乎是一个圆满的结果了



在收到对方主动履行的信息后,我说了一句谢谢,并不是一种感激,而是一种终于体会到赢了的真正含义,那一刻并不是欣喜,那一刻竟然很想哭


我的故事也许折射的是当今指定货代的工作态度,所幸我们的努力没有被辜负,指定货代也对于他们的过失也承担了沉重的学费,我想这也会倒逼他们改进提高吧,三年已过我们要更谨慎,但也要相信美好


这个故事已落幕,小女子在这里给大家鞠躬了~   



我们再节选一个资深福友的留言:


恭喜楼主最终得到了一个解气的结果!虽然花费在上面的时间精力可能本身价值也不在货值之下,但这个过程带来的阅历本身也非常有价值了。


关于指定货代,一定要学会鉴别和拒绝,比如最开始的过分收费项目,是可以拒绝的,如果坚持收,就跟客户要求换货代,一般都能收到效果。


其实这个事情的源头还是对于收款的风险不够重视。前几年开始很多欧美的大客户老客户倒闭,或者出现严重拖欠货款的情况。如果能坚持一定的收款风险控制,比如使用L/C或者有一定预付款,相信损失不会这么大。指定货代+全款靠提单,确实很容易出现问题,这样的案例太多了。


转自:https://dwz.cn/bo2E7u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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