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交警宁波支队
高速公路强行变道超车?未接触也要担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五)项对“交通事故”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由此可见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为:主体必须为车辆、事故发生在道路上、车辆存在一定过失、实际造成了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因此,事故双方所使用的交通工具有无发生实质性的碰撞并不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必备要件,这就是典型的“无接触式交通事故”。
7月25日,在高速交警宁波支队一大队辖区就发生了这么一起事故。当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黄先生驾驶轻型小货车载着一车装修涂料,从宁波东上高速前往台州三门某建筑工地。当车辆行驶在G15沈海高速台州方向15**公里附近时,行驶在黄先生右侧车道的一辆黑色小轿车从后后方加速超车,在未打转向灯、未保持足够车距的情况下,突然强行并线驶入了黄先生所在车道。这毫无征兆的变道让黄先生惊慌失措,处于本能反应而往左打方向紧急避让。就这么一个避让动作,黄先生驾驶着轻型小货车与中央护栏发生了碰撞、甩尾,最终横向占据两个车道停了下来。而强行变道的那辆小轿车,由于黄先生避让及时,双方车辆之间也未发生实质性碰撞,小轿车便一脚油门跑掉了!因黄先生所驾驶的轻型小货车未安装行车记录仪,事发路段又恰好处于视频监控盲区,所以黄先生并未记下肇事小轿车的车辆品牌和牌照等信息,经交警多方查证也没有任何价值线索。最终,黄先生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制动不当)的过错,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路产损失、货物损失等费用,均由黄先生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面对交警出具的简易事故责任认定书,黄先生连连自责:“如果早知道变道车辆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由变道车辆负全责的话,当时我就不必避让了,直接撞上去我反而不至于独自承担全部责任了!处警民警表示,就本案而言如果黄先生描述的事发经过情况属实,那么黑色小轿车的强行变道行为已经对黄先生的正常行驶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即便双方未发生接触碰撞,黑色小轿车也需要承担事故责任。
对此,高速交警提醒:“无接触交通事故”主要是由于一些违法行为和一些不文明的行为造成的。无论是在高速公路还是地方道路,强行变道超车、占道停车、未按规定让行、以及滥用远光灯等违法行为都是造成“无接触交通事故”的诱因。如果事发于上述原因,无论双方是否有接触,那么都会认定为交通事故,且违章行为方必须承担事故责任。
转自:https://m.weibo.cn/status/453093178580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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