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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小港片分区规划

(批前公示)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1条      规划目的. 1

第2条      规划范围与期限. 1

第3条      规划原则与重点. 1

第4条      规划依据. 1

第二章功能定位与发展规模. 2

第5条      功能定位. 2

第6条      发展规模. 2

第三章产业发展规划. 2

第7条      农业. 2

第8条      工业. 3

第9条      服务业. 3

第四章生态保护与空间管制. 3

第10条        生态格局. 3

第11条        生态保护红线. 4

第12条        生态环境保护. 6

第13条        空间管制. 6

第五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 6

第14条        空间结构. 6

第15条        中心体系. 7

第16条        用地布局. 7

第17条        居住用地. 8

第18条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8

第19条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11

第20条        工业、仓储用地. 12

第21条        绿地与水系. 12

第22条        建设用地开发强度规划. 14

第六章景观风貌规划. 16

第23条        特色风貌区. 16

第24条        景观风貌带. 16

第25条        风貌景观核. 17

第七章综合交通规划. 18

第26条        交通发展目标和战略. 18

第27条        对外交通系统规划. 18

第28条        道路网规划. 18

第29条        公共交通系统规划. 19

第30条        停车系统规划. 21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略). 22

第九章综合防灾规划. 22

第31条        防洪(排涝)规划. 22

第32条        消防规划. 24

第33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24

第34条        抗震规划. 24

第35条        人防规划. 24

第36条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25

第十章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25

第37条        保护内容. 25

第38条        紫线. 26

第十一章村庄发展引导. 26

第39条        村庄发展引导及建设用地管控. 26

第十二章控规编制单元划分. 27

第40条        控规编制单元划分. 27

第41条        控规编制单元控制指标. 27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规划目的

为促进镇海片与小港片的融合发展,增加镇海-小港片功能、提升城市品质、彰显城市特色,进一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上位规划要求,有效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编制,特开展镇海-小港片分区规划编制工作。

第2条        规划范围与期限

规划范围:西至通海路、望海北路、绕城高速、东外环,东至戚家山街道、小港街道界,北至东海,规划区总面积约330km2

规划期限:2015-2020年。

第3条        规划原则与重点

规划坚持生态优先、区域协调、城乡统筹、集约发展的基本原则,围绕发展定位与功能布局、甬江两岸的融合与统筹、特色保护与景观营造、生态用地的管控与利用、管廊带的梳理与优化等规划重点,展开规划编制。

第4条        规划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4.   《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

5.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6.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修订)

7.   《宁波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年调整完善)

8.   《宁波市“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思路》

9.   《宁波市区(主城区)环境功能区划》

10. 《宁波市海洋功能区划(2014-2020年)》

11. 《甬江建闸关键技术问题第二阶段研究》

12. 国家、浙江省、宁波市的有关规定

13. 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布局规划、专项规划等

 

第二章 功能定位与发展规模

第5条        功能定位

镇海-小港片以产业引擎、创新服务、生态文化、宜居住区为主要职能,总体定位为“两区两基地”,即甬舟地区滨海综合服务枢纽区、甬江两岸高品质宜居新区、国家级石化产业基地、宁波生态文化休闲基地。

第6条        发展规模

至2020年,镇海-小港片人口规模36万人,其中镇海片16万人、小港片17万人、城市生态带内3万人。建设用地规模92.9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设用地87.7平方公里。

 

第三章 产业发展规划

第7条        农业

1、发展目标

完成由城郊型农业向现代都市农业转变,实现生产集约化、栽培设施化、农业生态化、产品精品化。形成特色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为主体,生态农业、外向型农业相配套的新型农业产业体系。

2、规划布局

规划积极拓展农业产业平台,重点在甬江以南建设小浃江都市田园休闲区,在甬江以北建设多个农业特色园,包括殿跟变花卉场地块、钟星草莓地块、德宏淡水养殖地块、升达农庄、永旺垂钓园、永明盆景园、蛟川街道H地块等。

第8条        工业

1、发展目标

以工业集聚区为载体优化镇海-小港片第二产业空间布局,引导优势产业加快向产业基地集聚。协调处理好城镇发展区、产业基地、生态保护区等相互关系,形成有机互动、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形成要素合理流动、结构有效互补的良好机制,成为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市化的重要支撑平台。

2、规划布局

规划形成镇海滨海工业集聚区、北仑临港工业集聚区、镇海经济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北仑小港装备制造产业集聚区、临俞工业集聚区五大工业集聚区,优化工业产业布局。

第9条        服务业

1、发展目标

坚持生活性服务业与生产性服务业双轮驱动,完善公共中心体系和现代服务业空间格局,重点发展以大宗商品交易、商贸商务、现代物流、创意研发、电商经济、旅游会展等为主的现代服务业体系,融入宁波市港口经济圈建设。

2、规划布局

规划重点建设海防文化旅游产业集聚区、大宗货物海铁联运物流枢纽区、电厂特色文化生活区、小港滨江商业生活中心、小港专业市场园区五大服务业集聚区。

 

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空间管制

第10条  生态格局

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态格局,充分利用本区毗邻城市生态带和水网密集的自然特征,构建“蓝绿骨架、多廊成网、一心多点”的生态格局。

蓝绿骨架,落实城市生态带绿脉生态轴和甬江蓝脉生态轴,在本区形成梳状的生态基底,并将其作为城市空间组织的基础性框架。

多廊成网,二线海塘生态防护廊、澥浦大河生态防护廊、甬舟高速公路生态防护廊、海天林带-古海塘公园-金鸡山公园生态防护景观廊、北外坏林带防护廊、泰山路生态防护廊、蛟川-滨江片中央景观廊、陈山公园-戚家山公园-金鸡山公园生态景观廊、小浃江生态景观廊等纵横交错,形成生态网络。

一心多点,结合自然、人文资源,考虑空间均衡性,布局生态节点,形成区域绿心、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三级生态中心。一心即小浃江都市田园休闲区,为区域绿心。多点包括化工区人工湿地、生态林带景观中心,招宝山公园、古海塘公园、大笠山滨海公园、金鸡山公园、戚家山公园以及陈山公园等综合公园,以及灵活均衡布局的社区公园。

第11条  生态保护红线

1、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布局、控管结合、分级保护、相对稳定”的原则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包括化工区人工湿地、龙山湿地等重要湿地,绕城生态环、镇海中部生态间隔带以及主峰绝对高度不低于50米,且形态基本完整的山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山体。镇海-小港片约有88平方公里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2、管控要求

生态保护红线实行分级管理,本规划区内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均为二级管控区。

新建项目准入上,尽量保持生态系统现状,除下列项目外,禁止建设其他项目:1)具有系统性影响、确需建设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2)公园绿地;3)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的配套旅游接待、服务设施;4)生态型休闲度假项目;5)必要的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服务设施;6)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7)其他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论证,与生态保护不相抵触,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建设的项目。

新建项目建设要求上,应当遵循环保生态的原则,并满足低强度和低密度的规划要求,生态用地、建设用地相对集中、岛式布局,确保形成布局开敞稀疏、景观宜人的高品质田园风貌。新增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不宜超过30公顷、容积率不宜超过1.0、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建筑高度不宜大于15米,新增建设项目间宜控制200米以上的生态间隔带。因特殊需要经规划审批部门批准后按规划执行。

3、现状农村点管控

行政村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禁止新建、扩建工业项目,现有的工业项目要制定处置方案,逐步搬迁。现状农村居民点依据《镇海区域村庄布局规划(修编)》、《北仑区村庄布局规划》,结合村庄发展现状、历史文化价值及所在的生态区位,明确管控措施。管控措施主要分为保留型、迁移型。

4、现状其他建设项目管控

生态保护红线内现有违法建设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生态保护红线内已批准的临时建筑有效期届满,不予续期,应当自行拆除。

生态保护红线内已取得土地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有法定规划依据和符合环保要求的,允许办理下步开工手续,但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与用地功能;无法定规划依据,或对生态环境、水源保护、林业资源保护和河道管理等有严重不利影响的,以及规模较大对生态格局有较大影响的,应当置换到生态保护红线外根据规划进行建设,或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用地。

生态保护红线内现状已建或已批在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进行全面清理,按照尊重历史、分类治理、依法处置的原则,进行“控、改、迁”的分类治理。 “控”,即控制保留型,指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项目类型,对生态保护无不利影响并依法建成的项目,可按照现状、现用途保留使用。“改”,即整治改造型,指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项目类型,但对生态保护有一定影响,需按照相关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整改的已批已建项目。“迁”,即拆除迁移型,指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条件,对生态环境有重要影响的各类建设项目,这些项目应通过关、停、迁等多种途径限期迁出生态保护红线,其中工业项目通过用地置换集中进入工业集聚区,同时加强生态线内的生态修复。

第12条  生态环境保护

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二级标准。

地表水环境:内河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IV 类水质标准。

海洋环境:海水执行国家《海水水质标准》(GB3097)中的三类标准。海洋沉积物采用《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第二类标准。

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相应标准。

地下水环境: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IV 类标准。

土壤环境:《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三级标准。